(2017)川04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丁与肖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丁,肖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陈丁,男性,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肖庆华,男性,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陈丁与肖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庆华现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