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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金瑞与宋雪宁物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瑞,宋雪宁,南皮县南皮镇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宋雨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范金瑞,女,1975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宋雪宁,男,1964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南皮县南皮镇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被执行人宋雨澎,男,1992年11月1日生范金瑞等申请南皮县南皮镇黄家洼村村民委员会等物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6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金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