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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矿区官沟口。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93年10月13日生,汉族,阳煤集团职工,住阳泉市矿区秋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30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徐某某应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徐某某承担425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除工资账户外,无其他存款记录,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正分期履行中。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泽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