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军同与王卫东、汪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同,王卫东,汪媛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412号原告:周军同,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卫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媛珊,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周军同诉被告王卫东、汪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军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周军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周军同承担。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