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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夏纯林与徐桂春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纯林,胡绪平,徐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056号之一原告:夏纯林,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胡绪平,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徐桂春,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夏纯林与被告胡绪平、徐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胡绪平、徐桂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夏纯林在接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后,未按期补缴诉讼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夏纯林负担。审 判 长  易曙光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