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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洪昌、刘世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昌,刘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罗洪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世辉,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洪昌与被执行人刘世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桂05执他2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