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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全军、陕西省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全军,陕西省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37号申请人:赵全军,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珍。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渭清路南段。被申请人张建兵,男,199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万古镇风亭村456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E×××××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EH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及被申请人张建兵所有的豫E×××××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50000元及赵全军所有的豫J×××××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E×××××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EH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二、对被申请人张建兵所有的豫E×××××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