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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94号原告:李某1,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2,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李某3,女,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某4,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5,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6,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7,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8,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7(系李某8堂妹),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9,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