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汇邦环保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穗通运输有限公司,汇邦环保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505号原告:广州市穗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吕。法定代表人:潘伟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小明,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邦环保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法定代表人:黎远。原告广州市穗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汇邦环保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穗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6元,减半收取计8,638元,由原告广州市穗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德玉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