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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桂英诉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052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由联,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冯猛,该镇镇长。原告刘桂英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桂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刘桂英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