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敬利与郭光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利,郭光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084号之一原告:郭敬利,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傅增怡,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利,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郭敬利诉被告郭光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敬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敬利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红峰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