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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国勇与祝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勇,祝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初2877号原告:刘国勇,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云凤,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玲,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勇与被告祝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张士斌,被告祝云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玲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刘国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祝云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1年1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6月11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祝云凤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中国银行存折、三条手机短信、录音光盘及书面资料、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等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对借条、中国银行存折、三条手机短信、录音光盘及书面资料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但未提供发送短信内容,无法证明该短信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1日,被告祝云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现金100000元交付被告祝云凤,被告祝云凤向其出具:“今借刘国勇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于2012年6月11日前还清”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祝云凤催要借款,被告祝云凤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告发送手机短信三条,称卖了房子还原告的钱。2016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电话沟通还款事宜时,被告祝云凤多次表示有钱了就还给原告。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祝云凤借款后并未偿还过借款,被告祝云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偿还过借款。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虽然被告祝云凤否认收到原告交付的100000元借款本金,但是从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合原告银行取款记录、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及通话录音,足以认定原告已将借款本金100000元实际交付被告祝云凤。被告祝云凤出具的借条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11日并涂改为2016年6月11日,被告对涂改日期不予认可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涂改系经被告同意,故对其涂改后的还款日期不予认可。但是,在2016年8月30日的短信和2016年6月3日的通话录音中,被告祝云凤均有同意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所诉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祝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祝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