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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57号之二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宁津县城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桂芳,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津县。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有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桂芳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