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俞伟、刘湲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俞伟,刘湲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伟,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刘湲湲,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湲湲、俞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湲湲、俞伟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可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156337.84元(本金148733.84元、律师费3343元、诉讼费4261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昔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