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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5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被执行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照林。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