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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大为与赵小强、韩丹丹、刘佳、周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为,赵小强,韩丹丹,刘佳,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刘大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赵小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韩丹丹,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刘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周亮,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刘大为与赵小强、韩丹丹、刘佳、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大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10880元及利息,诉讼费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小强、韩丹丹、刘佳、周亮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大为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