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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2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号(邮政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57323889。法定代表人:董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园四路科园二街169号(南方花园C2区)嘉华楼8-2,组织机构代码69393969-3。法定代表人:杨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涪法民保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李伟所有的牌号为渝X**汽车一辆。申请人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后,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重庆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担保人李伟所有的牌号为渝X**汽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