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勤山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山,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山,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关于王勤山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0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杨军与安利平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军及其妻子安利平银行存款61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