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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国东与梁爽、梁清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国东,梁爽,梁清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监7号原审原告贾国东,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原审被告梁爽,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公主岭市,现住梨树县。原审被告梁清安,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磐石市,住公主岭市。原审原告贾国东与原审被告梁爽、梁清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吉03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原告贾国东与被告梁清安共同投资9800000元购买组建丽都宾馆及院落等物品,贾国东出资5050000元,约占出资额的51%(以实际出资额计算比例为准)份额。之后,本院在执行王琪与梁爽民间借贷纠纷【(2017)吉0322执715号】一案中发现,本院(2017)吉0322民初785号案件是在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梁爽财产后立案审理的,该诉讼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7年第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予以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陈洪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