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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文彬、邵娟等与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彬,邵娟,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王振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82号原告:邵文彬,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邵娟,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振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王油坊村前王庄**户,身份号码3421301970********。原告邵文彬、邵娟与被告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第三人王振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文彬、邵娟及其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钰,被告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文彬、邵娟诉称:原告自幼生活在利辛县双桥乡邵刘居委会新建庄。2016年4月1日,原告一家和其他村民一样,五口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被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强制拆迁,按份应分得五份合法财产,可是,第三人王振华告知原告无权按实有人口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现在原告全庄村民的房屋已被被告全部拆除,唯独原告一家五口被被告及第三人告知只能分得四口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原告虽多次找第三人协商,第三人对原告的合法诉求不予处理。本院认为:2016年4月1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利政办(2016)6号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通过。《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所有土地与房屋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为集体所有土地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2016年4月6日,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利辛县污水处理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安置方案》,《利辛县污水处理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安置方案》规定“一、征收范围污水处理厂项目所涉及的新建庄集体土地和房屋、附属物;二、征收当事人征收单位: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征收委托单位:安顺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被征收人:该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利辛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即是建设在本案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上,征收单位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且原告实际已收到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均系由利辛县财政局拆迁补偿资金专户支付。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告提供的两份利辛县房屋征补安置协议书均没有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签章,原告起诉的被告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第三人王振华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文彬、邵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 燕审 判 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