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明强、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韩明强,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民初313号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90号LED孵化器2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79118K。法定代表人:张亦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权,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君亮,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明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国际动漫游戏产业园E座116、117室。法定代表人:韩明强。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明强,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明强,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韩明强支付原告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韩明强承担本案律师费用15000元;3、判令被告韩明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4、判令被告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30日,被告韩明强自原告处以领取转账支票方式借取20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因被告韩明强未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款,后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2月5日前清偿借款本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青岛亚诺文传传媒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韩明强至今仍未支付,被告青岛亚诺文传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韩明强、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0日,被告韩明强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两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韩明强于2013年9月30日向青岛亿友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借得人民币贰拾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中承诺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该笔借款。由于偿还能力的原因,截止今日,该笔借款没有偿还。因此承诺:将于2015年2月5日前清偿借款本息。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发生次日(2013年10月1日)起算,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本欠条出具日之前的利息本人将于2014年12月26日前向出借人补缴支付,剩余利息将于账期内的每月5日支付。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尚车杂志编辑部为该借款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2014年12月12日,青岛亿友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庭审中陈述上述款项系通过支票兑付给被告,被告在此期间未偿付借款本息,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原告为向被告追索拖欠的借款本息,支付给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全额、及时地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被告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应按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韩明强、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韩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亚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明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6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艳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