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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廷红与何甲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红,何甲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643号原告:黄廷红,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顺县,被告:何甲身,男,199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惠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都匀市斗篷山路78号二层;负责人:张德峰。委托代理人:马英,女,1986年2月17日生,苗族,系该公司理赔部诉讼岗工作人员,住都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廷红诉被告何甲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廷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廷红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黄廷红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