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火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火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88号罪犯王火根,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462元,其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火根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220分。考核期内(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820分,兑换表扬4个。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火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火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