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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渭南市指南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同盛兴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指南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同盛兴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指南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丽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渭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同盛兴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新忠,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同盛兴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指南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同盛兴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同盛兴茶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30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指南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