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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张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5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和源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00178-2。法定代表人王水荣。被执行人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长生桥弄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2148-7。法定代表人郑辉。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环山路41幢,组织机构代码:14411518-1。法定代表人孙金科。被执行人孙金科,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亚珍,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张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宜居装饰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张亚珍给付6096763.1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588号(21-1)、(21-2)(21-3)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2832472.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名下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2832472.09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5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曹得胜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