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与黄安银贪污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26号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安银,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安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安银缴纳罚金1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黄安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安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安银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101400元以内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