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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赵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赵子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康馨里2-5-1-306。负责人:杨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天津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甲,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