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建威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谷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91号原告: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盈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敬忠,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娜,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娜的起诉。审 判 长 孙中华审 判 员 王 刚助理审判员 齐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