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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淑信、陈京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信,陈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信,男,1977年4月1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京利,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信与被执行人陈京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9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