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叶华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华玉,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华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华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至8月19日期间,叶1、叶2(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智能手机上的微信软件建立“圣斗士”微信群,以微信红包“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采取两种方式抽头渔利:一、抢到的红包点数开到10倍以上且赢钱的参赌者,由叶1等人抽取盈利的百分之二;二、每发一个红包向庄家收取40元至60元不等的服务费。被告人叶华玉于2016年5月中旬至6月22日期间担任发包手和财务,涉案抽头渔利的金额为人民币48600元,其分得赃款约人民币8000元。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华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华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未到庭证人周某、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涉案人员叶1、叶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发破案经过、福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华玉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华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华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叶华玉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华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叶华玉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菊英代理审判员 蔡锋英人民陪审员 张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舒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