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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风兰补正错误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196号本院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王风兰与被告王红、战庆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92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风兰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井立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