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风兰补正错误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196号本院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王风兰与被告王红、战庆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92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风兰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井立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