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志宝、田程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志宝,田程林,芦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志宝,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桥道食品商店工作人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程林,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渤海银行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芦琳,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何志宝因与被申请人田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何志宝于2017年6月15日以与被申请人田程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志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志宝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一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