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某1,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代理人于娇,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2,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