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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某1,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代理人于娇,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2,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