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虹伶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虹伶,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644号申请人郭虹伶,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职务经理。关于郭虹伶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南5号楼2单元15层1508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1334元,案件受理费由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41元,案件执行费550元,共计7125元。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南5号楼2单元15层1508号房产(合同号为11762941)过户至郭虹伶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