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省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宋业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玲,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洪,吉林津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科新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0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柯木兰—桑德森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