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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伟英、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英,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董伟英,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劳人仲案字【2017】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董伟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52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166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三瑞大厦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佳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