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福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福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750号原告: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旗,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福强,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福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