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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福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福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750号原告: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旗,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福强,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福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