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华、王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永华,王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霖,女,生于1969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赵永华,女,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树清,男,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永华、王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永华、王树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付),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14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永华、王树清所欠前述债务,限于2017年6月15日前归还25000元,并从2017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归还12000元;该款优先清偿尚欠利息,待尚欠利息付清后再按利随本清方式清偿,直至清偿完毕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恢358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