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怀林与被执行人南京泽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林,南京泽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怀林被执行人:南京泽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怀林与被执行人南京泽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人仲案(2017)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泽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