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贾宪贵与马本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宪贵,马本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宪贵,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本钢,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明兆花(系马本钢之妻),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上诉人贾宪贵因与被上诉人马本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宪贵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宪贵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宪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贾宪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冷卓审判员 诸葛艳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