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瑞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53号起诉人冯瑞君,男,1982年9月2日生,住榆次区。2017年2月14日,本院收到冯瑞君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冯瑞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1603109工伤认定的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冯瑞君并非是编号为16031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无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瑞君提出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瑜审判员 胡东海审判员 赵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