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红春与凌圣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春,凌圣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34民初321号原告刘红春,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凌圣波,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红春诉被告凌圣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红春以被告凌圣波经原告多次催取均未支付建房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庭审前调解,原告刘红春、被告凌圣波于2017年6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凌圣波应在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原告刘红春建房款21900元;如被告凌圣波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建房款,则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凌圣波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