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31号罪犯徐勇,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抢夺行为于2012年8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8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赔5413元。其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勇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33号刑事裁定,因该犯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4590分,累计兑换7个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