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胡伟、林其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胡伟,林其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林其万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与胡伟、林其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启动对被执行人胡伟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亭江街北侧东麓颐园2幢1-5/6-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C00530**号)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历时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肖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