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顾宝宏与史爱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宝宏,史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顾宝宏,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人,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爱峰,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顾宝宏与史爱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史爱峰尚欠顾宝宏欠款100000元,史爱峰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顾宝宏支付欠款3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顾宝宏支付欠款1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顾宝宏支付欠款15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顾宝宏支付欠款15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顾宝宏支付欠款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顾宝宏支付欠款10000元。若史爱峰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史爱峰自愿以欠款总额130000元计算,顾宝宏有权就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史爱峰负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史爱峰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史爱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史爱峰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史爱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