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文菊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菊,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菊,女,1987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XX,男,1971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菊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黄文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一、被执行人XX欠申请执行人黄文菊借款本金100000元,由开远市人民法院从冻结被执行人XX的8900余元存款中扣划89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文菊,剩余借款由被执行人XX于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文菊,直至付清止。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由被执行人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