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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福亭申请执行崔兵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福亭,崔兵兵,卢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冯福亭,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崔兵兵,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卢平平,女,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冯福亭与崔兵兵、卢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崔兵兵、卢平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崔兵兵、卢平平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4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3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4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