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永宝、李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宝,李晶,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540���申请执行人:郑永宝,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李晶,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16-D、E号,组织机构代码60056316-5。法定代表人:徐永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8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单方强制过户到郑永宝(公民身份号码:)、李晶(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