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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房业勇、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业勇,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82号之二申请人:房业勇,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房兴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唐荣利,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李成阔(曾用名李阔),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房业勇诉被告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双龙路以东,谢过城街以北宏成御苑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