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房业勇、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业勇,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82号之二申请人:房业勇,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房兴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唐荣利,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李成阔(曾用名李阔),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房业勇诉被告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双龙路以东,谢过城街以北宏成御苑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