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中方与章丘市工程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方,章丘市工程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430号原告:何中方,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工程机械厂,住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商东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祥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何中方与被告章丘市工程机械厂(以下简称章丘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中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被告章丘机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忠、裘祥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中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自2017年4月21日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章丘机械厂支付何中方经济补偿金14250元。事实和理由:何中方自2008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在章丘机械厂从事看车工作。离开前负责人让其回家等待通知,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章丘机械厂未与何中方签订书面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致使何中方无法得到社会保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章丘机械厂辩称,1、我方与何中方为雇佣关系,不符合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2、何中方与我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其诉请不应受《劳动法》的保护与调整;3、何中方回家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我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4、何中方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工作年限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何中方请求的经济赔偿计算的标准和工作年限不对;6、何中方所诉已过时效;7、何中方的请求程序错误,未先进行劳动仲裁。综上,法院应驳回原告何中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中方自2008年2月至2016年12月在章丘机械厂从事看车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章丘机械厂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4月21日,何中方向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章丘仲裁委)提起仲裁,章丘仲裁委以何中方的申请已超过时效为由,裁决驳回了其申请,故何中方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章丘机械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企业性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点:一、何中方入职时间;二、何中方每月的工资数额;三、何中方60岁前后与章丘机械厂各是何种法律关系;四、何中方主张的权利是否超过时效。争点一,何中方主张于2008年2月到章丘机械厂工作,章丘机械厂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用于证明入职时间及存在劳动关系。章丘机械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应认定何中方入职时间应为2008年2月份。争点二,何中方主张每月工资为1500元,工资高时,会通过发放现金与打入银行卡的方式领取工资。章丘机械厂不认可,并称自2008年1月开始,由银行代发工资。根据证据规则,章丘机械厂未向本院提供工厂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故本院认定何中方每月工资为1500元。争点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职工花名册,证明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章丘机械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何中方与章丘机械厂应为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何中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与章丘机械厂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章丘机械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提出过终止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继续保持。争点四,解除权为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何中方已于2017年4月21日向章丘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章丘机械厂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章丘机械厂未给何中方缴纳社会保险,且提起仲裁时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故时效应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时效,何中方的请求并未超过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何中方要求章丘机械厂支付经济补偿金14250元(1500元×9.5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中方与被告章丘市工程机械厂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4月21日解除。二、章丘市工程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中方经济补偿金14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章丘市工程机械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记录杜飞 百度搜索“”